有如下區別:
(一)兩者的設立方式不同。相鄰關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權通常是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合同約定而設立的。
(二)兩者受到損害后的救濟請求權不同。相鄰關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鄰關系為基礎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該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損害的請求之訴。
(資料圖)
(三)相鄰關系通常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上,而地役權則不要求相互毗鄰,甚至相隔很遠的土地之間都可以通過協議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經營。
(四)相鄰關系的產生一般都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設立一般都是有償的。
二、地役權不是獨立的物權。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地役權具有從屬性:
(一)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二)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三)地役權隨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
三、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性質
(一)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之上的物權
(二)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便利之用的權利
(三)地役權具有從屬性
1、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2、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3、地役權隨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
(四)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滅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與負擔上的不可分性
涵義:
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一)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二)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五)地役權的效力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地役權的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七)地役權的變動: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綜上所述,相鄰權和地役權這兩者存在權利性質、適用的范圍、主體范圍等方面的不同。以上就是由找法網編輯整理收集的關于地役權和相鄰權的區別在哪的法律知識。如果還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問題,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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